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峄执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福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民,付瑞常,杨大鹏,王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442-2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民,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瑞常,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大鹏,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增龙,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2)峄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瑞常位于庄市市中区德仁俊园39号楼4单元101室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