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四仲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江海区荣晋五金加工场、陈小刚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四仲字第42号申请人:江海区荣晋五金加工场,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经营者:陆金灿,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郭敏珊,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金辉。被申请人:陈小刚,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周灿宇,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卿碧林,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海区荣晋五金加工场因与被申请人陈小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海劳人仲案字(2014)57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江海区荣晋五金加工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江海区荣晋五金加工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海区荣晋五金加工场撤回撤销江海劳人仲案字(2014)57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江海区荣晋五金加工场负担。审 判 长 马健文审 判 员 黄国坚代理审判员 赵 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丹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