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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50元。执行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