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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程昌惠与鲁甸县昊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昌惠,鲁甸县昊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500号原告程昌惠,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成渝租赁站经营者,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鲁甸县昊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鲁甸县文屏镇文屏东路30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智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昌惠与被告鲁甸县昊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昌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程昌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昌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6916元,减半交纳34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昌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尚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