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颖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颖,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颖,女。委托代理人刘毅,天津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21号C座801室。法定代表人刘利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恒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尹秀英,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陈颖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陈颖的委托代理人刘毅,被上诉人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恒健、尹秀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61元,退还上诉人陈颖。审判长 史 东审判员 包 颖审判员 李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继永速录员 李晓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