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北京宝生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宝生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宝生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树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原名唐山长城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宝生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