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翁爱珍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爱珍,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翁爱珍,住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李玉彤、李淑华,分别、实习人员。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93130057-0.负责人:钱亮。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19033451-0.法定代表人:刘刚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爱珍诉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爱珍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爱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爱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翁爱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晓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