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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殷万春与被告陈富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万春,陈富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殷万春,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富鑫,男,193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长安大学离校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万春与被告陈富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富鑫于2015年4月1日当庭给付原告殷万春67500元款项,原告殷万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万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殷万春负担(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