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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7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冯海峰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峰,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7122号原告:冯海峰,男,汉族。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贠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峰诉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海峰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海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35元。审 判 长 王    万    民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王雪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