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金花与何思运、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花,何思运,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陈金花。被告何思运。委托代理人蔡报晓,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30504310。被告文静。原告陈金花与被告何思运、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犁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花、被告何思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报晓、被告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花诉称:被告何思运于2013年5月20日以需要资金用于业务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分文未还。因被告何思运与被告文静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何思运、文静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的逾期利息。被告何思运辩称:原告应当提供借条及汇款凭证。被告文静没有用被告何思运的钱,该借款与被告文静无关。被告文静辩称:我不清楚该借款,与我无关,不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被告何思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金花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今借人何思运”。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来我院。另查明,被告何思运与被告文静于2011年5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21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思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何思运在庭审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文静与被告何思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产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文静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何思运、文静提出的借款与被告文静无关的抗辩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未能应原告要求返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思运、文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陈金花返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何思运、文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丽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