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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禄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腊宝、汪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禄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591996-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云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尹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祖轩鹏、陈斌。被执行人周腊宝,男,1962年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鸿,男,1966年4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横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腊宝、汪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江宁禄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周腊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归还原告紫金农商行横溪支行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9.2925‰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汪鸿承担连带清楚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2元,由周腊宝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周腊宝、汪鸿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紫金农商行横溪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汪鸿、周腊宝的银行存款记录,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被执行周腊宝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汪鸿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另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横溪支行向本院申请暂时终止执行,并申请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横溪支行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且对所查封的被执行财产暂不予处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宁禄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 行 长  成 林执 行 员  黄祝祯执 行 员  朱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