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海艳与史艳波、曾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艳,史艳波,曾凡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87号原告:陈海艳。被告:史艳波。被告:曾凡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艳与被告史艳波、曾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00元,减半收取710.00元,由原告陈海艳负担。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