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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海艳与史艳波、曾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艳,史艳波,曾凡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87号原告:陈海艳。被告:史艳波。被告:曾凡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艳与被告史艳波、曾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00元,减半收取710.00元,由原告陈海艳负担。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