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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良诚与李发洪、李喜林、廖洪刚、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岳机场航站楼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诚,李发洪,李喜林,廖洪刚,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岳机场航站楼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王良诚,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发洪,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喜林,男,40岁。被告廖洪刚,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岳机场航站楼项目部。负责人刘志达,经理。原告王良诚诉被告李发洪、李喜林、廖洪刚、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岳机场航站楼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良诚于2015年3月30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良诚负担。审 判 长  刘 逊人民陪审员  谢昌民人民陪审员  陈上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贺 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