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东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撤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李东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东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景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