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天昱水泥厂与赵中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天昱水泥厂,赵中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天昱水泥厂。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傅承军,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赵中贵,男,1954年4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天昱水泥厂与被执行人赵中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天昱水泥厂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征文二〇一���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楚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