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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小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66号原告: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缙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运奎,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李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