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知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丁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丁剑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知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宏路41、43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骏超,上海市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汉文,上海市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丁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丁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丁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丁剑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丁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晨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