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易海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30号罪犯易海波,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6日作出(2007)达渠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丽华所花医疗费,责令该犯赔偿715元,退赔赃款1410元,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退赔、给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7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0年7月7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11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6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犯应于2015年6月25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3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海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27分,月均6.05分。该犯未缴罚金、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易海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海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