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尉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生。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生。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前夫生育有女儿宋某甲,儿子宋某乙。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7月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原告有性功能障碍疾病,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与前夫生育的子女由其自行抚养。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由于生活琐事偶尔生气。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应本着互让互谅,互相包容的生活原则,二人婚后虽偶尔生气,但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故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伟审 判 员 司凤英人民陪审员 韩连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春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