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93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寇 永 利审 判 员 郭 蓉 英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月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