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梁家村四组。被告梁某某,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梁家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