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贾少新、孟秀翠与董志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少新,孟秀翠,董志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52号原告贾少新。原告孟秀翠。被告董志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李庆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军,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负责人线少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军,公司员工,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少新、孟秀翠与被告董志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少新、孟秀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受理案件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贾少新、孟秀翠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彦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