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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庄国权与陈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国权,陈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保字第3号申请人:庄国权。委托代理人:庄加勇。被申请人:陈瑞明。申请人庄国权在起诉被申请人陈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陈瑞明名下的牌号为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同时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金3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庄国权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瑞明名下的牌号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d30b055727,车辆识别代号:ls4asb3r1da686569)一辆。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申请人庄国权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海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