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孟涛、孟璐瑶、孟璐彤、郑启民、刘桂芳与姜金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涛,孟璐瑶,孟璐彤,郑启民,刘桂芳,姜金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079-3号申请执行人孟涛,男,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申请执行人孟璐瑶,女,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申请执行人孟璐彤,女,汉族,陕西省武功县申请执行人郑启民,男,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桂芳,女,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被执行人姜金国,男,满族,辽宁省丹东市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孟涛、孟璐瑶、孟璐彤、郑启民、刘桂芳申请执行姜金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再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在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支付孟涛、孟璐瑶、孟璐彤、郑启民、刘桂芳24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孟涛、孟璐瑶、孟璐彤、郑启民、刘桂芳475864.5元的20%,计118966.13元,共计358966.13元。被执行人姜金国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孟涛、孟璐瑶、孟璐彤、郑启民、刘桂芳800元的50%计400元。诉讼费12200元,鉴定费800元,姜金国承担7606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28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判决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姜金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再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2014)秦执字第0007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