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界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续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界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续某,女,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以考虑到子女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志波人民陪审员 彭 斌人民陪审员 宋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邹 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