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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界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续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界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续某,女,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以考虑到子女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志波人民陪审员  彭 斌人民陪审员  宋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邹 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