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中法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康克与朱蓓莉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克,朱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中法民申字第1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康克。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蓓莉。委托代理人:喻琴,克拉玛依区胜利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康克与朱蓓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克中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8日,康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克申请再审称: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自愿原则强迫调解,且调解书内容违法法律规定,具体表现在:1、其与朱蓓莉夫妻共同财产新JE57**号名爵牌小轿车价值6万元,其应当分得3万元,而调解书只给其分配2万元;2、其与朱蓓莉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结婚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但调解书中未加区分,全部予以分割;3、朱蓓莉隐瞒夫妻共同存款28万元;4、其共计给朱蓓莉的哥哥出借35万元,应当由朱蓓莉偿还;5、双方还有23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综上,原(2014)克中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被申请人朱蓓莉答辩称,本案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的,双方已就夫妻共同财产充分考虑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协议中确认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它争议,原调解书没有违背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因此康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康克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康克与朱蓓莉离婚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克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康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新JE57**号名爵牌小轿车、双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同时该协议确认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它争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人康克并无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双方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协议中未提及夫妻共同债务即表明双方均认可无共同债务,故调解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康克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成 干审判员 张 建 军审判员 迪里拜尔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匡 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