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峰、刘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峰,刘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6号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丽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玉,系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峰,男,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职员,大专文化,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春福,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职员,大专文化,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峰、刘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征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楚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