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林俊鹏与王世会、齐剑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鹏,王世会,齐剑锋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林俊鹏,男,3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赵雅潇,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和解。委托代理人黄峰,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和解。被告王世会,男,3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柳河县。被告齐剑锋,男,32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鹏与被告王世会、齐剑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涌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