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玉、罗小燕与被告陈建俊、吴志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玉,罗小燕,陈建俊,吴志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黄金玉、女,汉族,1935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湖六街。原告:罗小燕,女,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湖六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淋,系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陈建俊,男,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湖六街。第二被告:吴志艺,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安溪县芦田镇。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中心区云山路双子星国际商务A座。负责人:董大隆。委托代理人:谭雨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玉、罗小燕诉被告陈建俊、吴志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金玉、罗小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为664元(原告已预交664元),由原告黄金玉、罗小燕负担。审判员 欧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