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国平与被执行人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委会排除妨害返还土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何国平,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被执行人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委会,住隆化县汤头沟镇汤头沟村。申请执行人何国平与被执行人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委会排除妨害返还土地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国平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委会履行给付0.48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