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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喜良与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喜良,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黄喜良,男,汉族,住博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15。被执行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陈伟良,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喜良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本院受理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有多宗,标的4000多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应对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上塘村上塘组火烧碑(土名)的的1054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博府国用(2014)第010160号。二、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上塘村上塘组火烧碑��土名)雍华庭雍荣阁的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23号、27号商铺(面积以产权登记为准),权属书号:183945。三、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上塘村上塘组火烧碑(土名)雍华庭一层的167个车位(001至167号),雍华庭负一层的167个车位(168至334号),车位面积以产权登记为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否则,法律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