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汀执行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谢先梅、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丘明祥、蓝天龙、王荣芳、王其辉、郑传水、付庆发、范祥昆、钟桂英、施黎辉、张楚珊与陈小林、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先梅,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丘明祥,蓝天龙,王荣芳,王其辉,郑传水,付庆发,范祥昆,钟桂英,施黎辉,张楚珊,陈小林,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汀执行字第366-2号申请执行人谢先梅,男,195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荣桂,该联社汀州信用社主任。申请执行人丘明祥,男,1952年7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蓝天龙,男,1975年11月24日生,畲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王荣芳,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王其辉,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郑传水,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付庆发,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范祥昆,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林得伟,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钟桂英,女,194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施黎辉,男,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张楚珊,女,195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小林,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吴伟,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被执行人陈小林之妻。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系被执行人陈小林之姐夫。被执行人吴伟,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被执行人陈小林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汀执行字第33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19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上,对被执行人陈小林、吴伟所有的座落于长汀县房地产进行了拍卖。2015年3月20日,黄思群、陈小燕(夫妻,住福建省长汀县)以688544.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该房价款688544.00元已存入本院的执行款专用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房屋一幢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财产权利归买受人黄思群、陈小燕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思群、陈小燕时起转移。买受人黄思群、陈小燕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