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永林、汤素珍、郭嗣信与王宏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永林,汤素珍,郭嗣信,王宏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林。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素珍(系吴永林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嗣信(曾用名郭池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英。上诉人吴永林、汤素珍、郭嗣信与被上诉人王宏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吴永林、汤素珍、郭嗣信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向上诉人吴永林、汤素珍、2015年1月9日向上诉人郭嗣信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吴永林、汤素珍、郭嗣信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吴永林、汤素珍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吴永林、汤素珍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玲审判员 黄厚安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