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诉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广灵与梁长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广灵,梁长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诉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陈广灵,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戴震路40号3幢203室。被申请人梁长权,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五城镇五丰村黄土岭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广灵与被申请人梁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广灵因未查询到被申请人梁长权有可供保全的财产,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陈广灵要求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广灵撤回诉前保全。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祝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