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姚玉堂与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堂,石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姚玉堂,男,1963年2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宪文,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居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石鑫,男,1982年5月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堂与被告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玉堂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玉堂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姚玉堂承担。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廖勇奇人民陪审员 王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艺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