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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姚玉堂与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堂,石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姚玉堂,男,1963年2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宪文,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居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石鑫,男,1982年5月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堂与被告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玉堂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玉堂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姚玉堂承担。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廖勇奇人民陪审员  王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艺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