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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纪芳与徐炳华、任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芳,徐炳华,任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823号原告:纪芳,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徐炳华,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任智,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芳诉被告徐炳华、任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纪芳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玉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