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绥生与郑翔友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翔友,王绥生,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45-3号原告郑翔友。被告王绥生。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井克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迎新,该司法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申祥辉,该司驻海南地区催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翔友与被告王绥生、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龙民一初字第14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郑翔友未能按本院指定的预缴诉讼保全费的期限交纳诉讼保全费,本院应对查封被告王绥生名下的一辆琼ARXX**号雷克萨斯越野车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封对被告王绥生所有的一辆琼ARXX**号雷克萨斯越野车(品牌型号:雷克萨斯JTJJM7FX,车辆识别号:JTJJM7FX0C5048XXXXX,发动机号码:IUR026XXXXX)的查封。审判员 李家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涂业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