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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中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泽远、郑州康弘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中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泽远,郑州康弘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中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泽远,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郑州康弘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艳丽,总经理。2014年12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泽远签订借款合同一份,金额为150万,约定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2%,并由被申请人郑州康弘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刘泽远不能如期偿还借款,经了解,被申请人正在转移财产,特向贵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泽远在郑州康弘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持有的85%股权中的35%股权(价值210万元人民币),担保人河南浦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泽远在郑州康弘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持有的85%股权中的35%股权(价值21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华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