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浦重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北京中浦重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66号院9号楼104号。被执行人任国强,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住隆化县偏坡营乡三间房村桃铺沟**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浦重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浦重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任国强履行给付1.9616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2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伦执行员 张洪亮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