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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速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某出生日期1974年1月26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住址山东省巨野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速诉【2015】431号指控事实2014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XXX8**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香江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瑞习二O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杨好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42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