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立威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葡京佰度酒吧合伙协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720-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立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丁立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葡京佰度酒吧(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胡春科,该酒吧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慈溪市立威贸易有限公司诉慈溪市葡京佰度酒吧(普通合伙)(2014)甬慈商初字第88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7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