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区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咸宁市咸安区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安区城投开公司)住所地:咸安区长安大道5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镇江,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五洲,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盛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9号。法定代表人饶丰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安区城投开公司与被告日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安区城投开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咸安区城投开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安区城投开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咸安区城投开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大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