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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金兵与刘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兵,刘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61号原告:金兵,农民。被告:刘天华,农民。原告金兵诉被告刘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金兵负担。审判员  金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