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金兵与刘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兵,刘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61号原告:金兵,农民。被告:刘天华,农民。原告金兵诉被告刘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金兵负担。审判员 金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