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谌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某,因本案于2014年7月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多次传唤不到,同年11月12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2时许,被告人谌某伙同浦江县咪咪网吧网管罗林(已判决)在浦江县仙华街道商贸中心咪咪网吧,将网吧老板郑某乙放在该处吧台抽屉及仓库纸箱的11229元人民币现金和价值390元的游戏充值卡盗走,并将被害人郑某乙放在该网吧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40元的豪爵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骑该摩托车逃离现场。现涉案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同案犯罗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证人郑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相关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清点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谌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谌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谌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冯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