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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垦民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风玲与被申请人崔爱芳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风玲,崔爱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垦民保字第01号申请人张风玲,女,汉族。被申请人崔爱芳,女,汉族。申请人张风玲因被申请人崔爱芳之子(高晓亮,男,汉族),现因交通事故已死亡,高晓亮生前尚欠申请人张风玲3365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崔爱芳之子高晓亮个人缴纳养老金款14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银行存款14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风玲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崔爱芳之子高晓亮生前个人缴纳养老金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爱芳之子高晓亮生前个人缴纳养老金款14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鸿 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哈斯提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