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于某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新阳乡新阳村。被告梁某某,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建全乡荆竹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海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