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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于某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新阳乡新阳村。被告梁某某,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建全乡荆竹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海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