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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民一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汤国军、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国军,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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