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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锡友申请执行何启德。梁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王锡友被执行人:何启德被执行人:梁玉清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启德、梁玉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启德、梁玉清的银行存款860390.00元(本金790000.00元、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利息49770.00元、诉讼费5850.00元、保全费4470.00元、执行费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昝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