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与被告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陈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刘孝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明行,系该行员工。被告陈强,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与被告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