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5合同项目经理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5合同项目经理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兰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5合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陈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5合同项目经理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00元,由原告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 涛 百度搜索“”